某商场4月份实现零售收入4880000元,其中粮食和食用植物油销售收入690000元。本月购进货物价款6240000元,发票注明增值税额共937000元。此外,本月发生进货退回一次,收回价款880000元,增值税额149600元。
试计算该商场4月份应纳的增值税。
解析:商场零售业务是含税收入,应换算成不含增值税收入;粮食和食用植物油适用税率 11%;发生进货退回时应同时扣减当期进项税额。
当期销项税额=[(4880000-690000)÷(1+17%)]×17%+[690000÷(1+11%)]×11%=677181.8 元
当期进项税额=937000-149600=787400元
应纳增值税=677181.8-787400=-110218.2元
说明该商场本月购进货物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,其不足抵扣的部分110218.2 元,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。
商场零售收入是含税收入,需要换算成不含税收入计算销项税额,注意商场粮食和食用植物油销售收入适用的税率,发生进货退回时需要抵减退回的进项税额。